一、案情简介
2007年5月,本站张隆侃律师与同事正为湖南设备制造A厂的破产清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该企业办公楼处发生了一起小孩(不到10岁)从五层楼房坠落的事件。由于当时办公楼楼顶是一开阔平台,供部份职工洗晒衣物用,并无专人看管,小孩在攀爬玩耍时失足坠落,幸得电缆、屋檐的拦阻,未导致生命危险。
小孩受伤后,工厂领导和破产小组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了探视,律师也及时进行了介入。但由于小孩母亲认为在破产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隧利用此事相要挟,要求为其自己解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孩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厂赔偿医药、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万余元。
二、本案焦点
接到法院传票后,工厂领导找到律师,询问解决办法。律师在看过对方诉讼请求和分析案件情况后指出,小孩的受伤主要是两个方面造成的,一是监护人监护不利,二是工厂对厂区疏于监管,无论怎样工厂都要负一定的责任,只是主、次要或等责之分,同时明确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法无据。鉴于受伤的是小孩,出于人道关怀和不影响破产工作正常开展,律师建议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原告也能更快拿到相应的补偿款项。被告工厂原则同意代理律师的代理思路。
三、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被告代理律师多次找原告进行协商、调解,并明确指出调解相对于一、二审的优越性,并打消了原告利用人身伤害解决破产待遇的不切实际的想法。最终,在法院主持之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30000元。
四、律师观点
人身伤害案件完全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其实很多并不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有一些案外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律师分清法律关系,将矛盾一个一个分类解决,不要把矛盾交织在一起。同时,律师执业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根本的出发点,但并不表示不需要有一个维护社会基本公平与价值的信念,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一个案件承办完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