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隆侃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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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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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看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张隆侃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41人看过

2012年底,S先生找到张隆侃律师,反映自己有笔20万借款借给了M先生。但是借出后不久,M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现在想让M妻子来偿还。

律师经过调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S先生将20万元借款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M先生,M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除S和M两人外,借款时现场没有其它第三方。另外,S无法提供银行取款的记录。

本案中,主要的法律焦点在于1、借贷关系能否成立。2、所借款项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M的妻子该不该还钱。

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是实践性质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关系在发生实际借款时才生效。这就导致一个问题,本案光有借条够不够?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发生了借款。

由于近几年来总体经济形势和融资环境的不理想,民间借贷纠纷呈集中爆发趋势。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院现在对此类案件审查相当严格。按通行做法,一般18万元以下,如果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如能配合银行取款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日常生活习惯推定、出借人良好的资产情况,一般能勉强认定下来。如果超过18万,基本要看到银行取款、存款(转账记录)才能认定借款已交付。

本案中,委托人的证据无疑是缺失的,尽管通过律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成立,但无疑是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在日常借贷活动中一般讲借条和收条结合使用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规定,M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尽管如此,我们建议如有条件,在设计夫妻关系的借款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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