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先生和刘女士于2010年结婚,共同生活了三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在2013年1月好聚好散,签署了离婚协议,各奔东西。离婚时,高先生表现得很绅士,在离婚协议上特意注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由他一人承担。
但没想到的是,2013年4月,离婚后仅仅三个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一纸诉状,起诉她的是他前夫高先生的朋友小李,小李说,在2012年时,高先生曾向小李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可到期后,经小李多次催要,高先生始终没有偿还借款。小李一看找高先生要钱没有希望,就到法院起诉了刘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刘女士清偿20万元欠款及利息。
刘女士带着一脸迷惑来律所咨询:她和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离婚前所负债务由高先生一人承担,她还需要对小李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刘女士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本案的核心的问题就在于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约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我们来理解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对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当然,财产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通俗地讲,消极财产就是债务。这就是说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第二个问题来了:如本案一样,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对债务做了约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虽然高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前的一切债务均由高先生个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但根据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小李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在借款时,高先生也没有和小李约定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刘女士是不能以离婚协议对抗小李的,高先生所欠小李的20万元人民币债务,应属于高先生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对这笔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高先生既然已经承诺承担所有债务了,刘女士还要这样白白吃亏吗?当然也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还有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就是说,刘女士还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高先生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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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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