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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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二回:网贷死循环,破镜难重圆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298次举报

【欧瑞腾婚姻家事案情描述】

午严于2014年2月与文丽在世纪佳缘网相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于是二人于2014年9月在文丽老家安庆登记结婚,次年6月儿子出世,取名午金。

婚后文丽一直在自己老家生活并工作,午严多次与其沟通,让文丽来到其居住的城市滁州生活并工作,但遭到了拒绝,文丽也拒绝随午严回乡探亲,午严无奈叹息。2018年国庆,午严来到文丽的老家探望她和孩子,期间文丽每天熬夜玩手机,也不管孩子日常起居生活,邋遢至极,因此,二次发生多次争吵。

自2019年1月,午严接到陌生的催款电话,让文丽返还贷款。午严随后打电话给文丽,文丽说:快过年了,我要买东西,钱不够就贷了,你有钱的话帮我还掉吧。”午严也没想太多,就给文丽转了7000元钱。

过了几天,文丽又和午严要钱,随着时间的推移,要钱的次数越来越多,午严开始意识到文丽在隐瞒着什么,于是找文丽问具体情况:“以前都绰绰有余的,每个月你还发4000元工资,现在怎么就不够了呢?”

文丽眼神回避地回答:“这就是平时钱不够我去借的,借了没多久,加起来也没有多少,你别管了。”

午严非常严肃地说:“钱不够你和我说,你为什么到要外面借?这些钱你花去哪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文丽默不作声。

转眼到了春节,午严来到文丽老家安庆的县城过年,原本一家人在一起应当开开心心的,但是接下来所发生的的事情,让午严大吃一惊,先是自己和文丽的手机每天都能接到多个陌生催款电话,多笔金额不等,后是文丽的亲戚朋友一起上门寻死寻活要求文丽还钱,有5万的,还有10万的。

午严被逼无奈,只能先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借了好几笔钱,共20万,并写下欠条:“现因帮助文丽还网贷,本人向XXX借钱xx元。”

过了几天,文丽又找午金要钱,午严说:“你欠别人的钱不是都已经还清了嘛,怎么还要还?你到底还有什么没有告诉我?”

午严查看了文丽的手机网贷平台,他发现有的借款利息远远超过36%,而且她手机里的APP非常多,全是网贷平台的,午严问她:“你这钱从前年就开始借了,一直瞒着我,而且这么多,我们哪里有这个能力去还啊?你能不能就此罢手?”

文丽:“没关系啊,那就再找个网贷平台借钱,借了的钱去还其他的平台还有银行贷款、朋友的信用卡,这样不就行了,倒一下就可以了。”

负债累累让午严身心俱疲,一想到年幼的孩子还要继续跟在文丽后面吃苦,自己非常心疼,而且自己与文丽已没有感情可言,于是午严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并预约来到了婚姻家事纠纷闻名的欧瑞腾律师事务所,欧瑞腾律师提供了诉讼服务,起诉文丽离婚,孩子由午金抚养,文丽按收入的25%,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文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并向午严支付代还的20万元借款。午严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非常激动,他下定决心要和孩子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问题,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条、第4款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文丽有借贷恶习,不停地贷款,经家人劝说屡教不改,且午严与文丽分居两地已超2年。所以本案中,午金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午金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随对成长有利一方成长,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与子女共同生活。本案中文丽有借贷恶习且屡教不改,负高额债务,其老家住房经常遭人打砸,已无法居住,且文丽忽视孩子健康,午严有固定收入及住房,因此法院应支持由午严抚养婚生子午金。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另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意见第7点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官酌情判令其按照收入的25%,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本案中,文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产生的网贷欠款、银行欠款、亲戚朋友的欠款等,均系其以个人名义,也未曾讲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债务与午严无关,应由文丽个人承担,且需向午严支付20万代还款项。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案件情节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