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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含泪杀子 被判三年徒刑缓刑四年

发布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823人看过

10月26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件母亲弑子的刑事案件。83岁高龄的黄老太将安眠药喂食给46岁的儿子黎某,勒住儿子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黄老太的儿子黎某自出生即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久病在床,生活得很痛苦,只有母亲一直照顾他。可黄老太年纪越来越大了,渐渐无力照顾儿子,她担心自己先于儿子离世后儿子无人陪伴,活的没尊严,这才产生了弄死儿子的念头。老太太的亲戚朋友也纷纷为老太太作证、写求情信,希望对老太太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为何会这么判,问法网律师从法律上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故意杀人罪为何会被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黄老太因为爱子而杀子,大众从情理上可以理解,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量刑。黄老太杀害儿子后立即到公安机关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刑法也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黄老太还有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黄老太被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何黄老太没判实刑、被判了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老太年逾八旬,她的案情与许多恶性暴力事件不同,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的危险,在各方面都符合判缓刑的条件。

判决得到了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

古语云“法不容情”,犯了故意杀人罪,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对黄老太是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的。但黄老太的案件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易地而处,很多人不一定比黄老太做的更好。法院最后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考量了黄老太“因爱而杀”的苦衷,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得到了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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