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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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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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两个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发布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225人看过

消费者战某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4盒五常头米稻花香礼盒,单价145元,总价580元。购买后战某发现该商品有2个生产日期,遂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致使消费者无从判断商品的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支持了战某的诉讼请求,让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战某的损失5800元。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那么,除了食品本身的问题外,还有哪些情况下,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哪些情况会得不到支持呢?问法网律师以案例的形式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会获得十倍赔偿

2014年6月12日,郑某在一家食品公司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三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郑某诉至法院,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食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支付6000元的十倍赔偿款。最后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请求,判决食品公司返还郑某货款并支付6000元的赔偿款。

知假买假,也会获得十倍赔偿

2017年2月21日,王某在某超市购买1瓶川南爽口下饭菜,单价8元,原告购买后尚未食用,发现该商品瓶内有异物。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货款8元,支付1000元的赔偿款。超市答辩称王某购买商品具有盈利目的,其明知商品有异物仍然故意付款购买,属于知假买假。由于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规定。虽然王某属于知假买假,但是法院仍然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让王某退货,超市退还8元的货款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小瑕疵不支持获得十倍赔偿

2017年2月24日,徐某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购买了6桶“恒大兴安”牌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单价为每桶118元,一共708元。徐某认为商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让超市承担十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仅以标签瑕疵为由,要求十倍赔偿金,却未举证证明标签的瑕疵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原告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知假买假”的律师提示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表示,虽然“知假买假”不影响法院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但是如果购买食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的立法宗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会从严把握,不会助长这类不正之风。实践中“知假买假”者起诉的案件也不是全部都得到支持的,有一部分会因为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而驳回起诉。因此,建议大家不要为了十倍的赔偿款而恶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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