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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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与核心是什么?

发布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公司犯罪 |415人看过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最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健康发展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息息相关。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建设也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做进一步的调整和适应。近年来,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公司法在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经过多次研讨、修改,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审议通过。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热议。


问法网律师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五块内容,第一部分是完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第二部分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第三部分探索完善了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第四部分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第五部分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问法网律师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是规范公司治理,这五部分是公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司法争议比较多的内容。公司法讲究私法自治,强调司法对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来看,真正按照公司制度完全落实的数量并不多。这次《司法解释》从股东权入手,不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在保护的时候也注意要平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权利要维护,但是公司的权利也要维护,股东权利不能绝对化,公司的权利也不能绝对化,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司法就应介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司法有限干预到公司治理中来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依据,对公司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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