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近三年前因病死亡的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某某“获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任某某案公开宣判,其犯三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判决: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人都死了,怎么还会被“判刑”?人死后,不是应该一了百了,什么都不用管了么?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分子死亡后仍可继续追赃
问法网特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死亡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便犯罪分子逃到国外、病逝或者自杀了,也可以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将追赃工作进行到底,使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也可以打消犯罪分子“牺牲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想法。
李在珂律师表示,任某某死亡近3年后仍获刑,仍被没收财产,采用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虽然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规定了该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大概的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之前几年,该程序运用的并不多。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年开始,运用该程序的情况逐渐增多。
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也可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外,还有哪些案件可以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李在珂律师表示,根据《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