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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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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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童随父母看房意外坠亡 楼盘销售员不应当被逮捕

发布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38人看过

017年5月7日,李先生带着2岁大的女儿去看位于深圳龙岗区的一个楼盘,因该楼盘10楼的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坠落身亡。近日,带李先生一家看房的销售人员闫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根据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闫某某为销售人员,不是房屋的施工人员,也不是物业维护人员。闫某某带人看房时发生了这个意外事件,那闫某某是不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呢?针对网友的这个疑问,问法网咨询了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在珂律师。


闫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在珂律师表示,本案中闫某某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闫某某带人看房的行为也不是“生产、作业”,因此,闫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闫某某仅仅是销售人员,不属于以上人员的任何一种,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关于对“生产、作业”的理解。关于本罪,1997年刑法仅仅限定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对单位的限制,扩大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此处的“生产、作业”仅指的是工厂、建筑企业或与之相类似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劳动过程,而销售人员带购房者去看房是服务行业,不属于“生产、作业”。


涉事地产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应该由闫某某承担刑事责任,那本案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李在珂律师表示,本案为意外事件,应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的地产公司在高楼上未安装护栏就开始销售房屋,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销售人员闫某某,要看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无重大过失,如无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李在珂律师同时提到,近年来,儿童高楼坠亡的事情经常发生,儿童的监护人应格外留意,尽量别让儿童独处,将儿童活动控制在监护人视线之内;平时应多告诫儿童勿在阳台、窗台附近或顶楼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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