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纪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XX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被告逾期未偿还。2018年8月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9月1日偿还借款,但仍未履行。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5日前付清。
2、上海XX银行流水一份,微信截图2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原告扣除利息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8000元。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XX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