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杨延君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63966662点击查看

纪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延君|时间:2020年07月24日|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纪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XX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被告逾期未偿还。2018年8月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9月1日偿还借款,但仍未履行。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5日前付清。
2、上海XX银行流水一份,微信截图2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原告扣除利息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8000元。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XX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40210

  • 昨日访问量

    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延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