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士杰|时间:2021年08月19日|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原判认定:
2015年7月4日22时许,被害人常某与其朋友张某某一起到太和县城关镇健康东路辉煌宾馆606房间找被告人王某,后常某因言语侮辱王某朋友付某某,与付某某发生辱骂和厮打,王某让常某离开房间,常某拒不离开。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常某用凳子砸王某,王某用水果刀将常某肚子捅伤。经法医鉴定,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常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人李士杰律师意见:
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常某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上诉人王某又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并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王某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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