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人民币205万元价格购得被告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使用了房屋,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李国安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收集组织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及《交付房屋催告函》等证据,代理原告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鉴于原告方律师证据收集充分,提出的请求合理合法,被告自知理亏,当庭申请法院调解,愿意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当天下午原告与被告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原告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对李国安律师高效专业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给予了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