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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涉案金额1.2亿、损失2000万缓刑

【基本案情】??

杨某作为某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于2017-2018年间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债盈宝”等理财产品,签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000余万元。案发后,杨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其违反《刑法》第176条、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

【难点剖析】??

本案存在金额与角色双重压力,涉案金额远超“数额巨大”标准,司法解释规定100万即构成,且杨某作为团队经理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同类案件中,团队经理多被认定为主犯并判处实刑。

退赔与谅解难题,实际损失达2000余万,但杨某个人退赔能力有限(仅80万在案),需平衡全额退赃与实际损失差距;

关键投资人李某某虽到庭但未明确出具谅解书,仅要求“追赃挽损”。

缓刑突破难度高,司法实践中,超亿元非吸案管理层缓刑率极低。

【律师贡献】??

律师提出杨某虽为团队经理,但系执行公司指令、未参与资金支配,且无证据证明其决策权,成功将其定性为从犯,显著降低责任比例。结合《刑法》第25条、27条,论证其工具性作用,促使法院采纳“情节相对轻微”辩护意见。

律师协调杨某分三阶段退赃,合计200万元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推动在案款专项发还投资人,实现“退赃彻底性”核心量刑要件,突破“损失未全额弥补不适用缓刑”的实务惯例。

律师指导杨某当庭认罪认罚,并促成其与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谅解,同时引导李某某当庭表态“请法庭依法处理”,弱化对立情绪。达成《刑诉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叠加《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情节,争取法定从轻幅度。

律师结合杨某初犯、全部退赃、无犯罪前科等情节,论证其无再犯风险,并提交社区评估材料,说服法院对1.2亿非吸案适用缓刑,创同类案件裁判突破。

律师未纠缠“金额认定”是1亿还是1.2亿争议,转而聚焦行为社会危害性修复及行为人可改造性,精准匹配缓刑核心要件。

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十五万元,杨某成为极少数获缓刑的团队负责人,在案款200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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