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律所代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及被告人沈某。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沈某在上海某公司浙江分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明知该公司无金融产品销售资质,仍通过口口相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臻选”“尊享项目”等产品,向等1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7亿元,未兑付金额达1.0942亿元,个人以工资、佣金名义非法获利190.8万元。2024年4月28日,沈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杭州市某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杭州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难点剖析】
本案系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辩护难点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其一,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压力。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吸收资金超5000万元或对象超100人)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沈某参与吸收资金达1.7亿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若仅按基础情节量刑,面临重刑风险。
其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争议。沈某虽担任分公司总经理,但其行为本质是执行上级指令、参与销售环节,是否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需结合具体职责、获利来源及决策权限综合论证。若被认定为主犯,将难以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其三,社会危害性的弥补与被害人谅解。涉案未兑付金额超1亿元,16名投资人损失惨重,尤其是最大投资人张某损失9477万元,若无法取得谅解,可能影响缓刑适用。此外,沈某虽退缴违法所得,但需证明其“真诚悔罪”以降低司法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考量。
此类案件的辩护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极高要求:需精准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熟练运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规则,并通过退赃、谅解等情节降低量刑建议,同时需应对公诉机关对“数额特别巨大”的严格指控。
【律所贡献】
本所律师作为沈某的辩护人,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细致的证据梳理及有效的沟通协调,助力沈某最终获缓刑,主要贡献如下:
聚焦从犯地位,削弱主犯风险:结合沈某在分公司的具体职责,重点论证其仅为销售环节的执行者,未参与公司决策、资金支配或产品设计,所有行为均受上级指令,获利来源于基础佣金而非非法提成,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定刑十年以上降档至三年以下)。
强化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针对沈某“经电话通知投案”的情节,律师详细梳理了投案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构成要件;同时协助沈某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强调其“自愿悔罪”的主观态度,推动法院对自首情节“可以从轻”的幅度从常规的10%-30%提升至更大幅度。
积极弥补社会危害,争取谅解支持:律师协调沈某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90.8万元,并主动联系最大投资人张某说明沈某个人亦投入数百万元无法收回的实际损失,最终取得张某的书面谅解。此举有效降低了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的负面评价,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精准应对数额指控,降低量刑基准:针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沈某参与的资金中部分为上级分配的客户资源,非其独立拓展”的辩护意见,并通过银行流水、客户证言等证据佐证,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将其实际参与的“有效吸存额”作为重要参考,进一步降低量刑基准。
通过上述策略,律师成功将沈某从“十年以上重刑风险”扭转为“缓刑”,充分展现了本所“专业辩护、精准维权”的服务理念,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宣判结果】
经本院公开审理,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八千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判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实现有效“从宽处理”,最大程度保障了沈某的合法权益。
——群恒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辩护,守护每一份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