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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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主任律师执业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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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黎强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强,系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某大学

上诉人青岛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先生及原审被告青岛某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6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朱先生之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多次起诉,均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均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驳回其起诉。现朱先生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一审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2018年1月原告朱先生诉被告青岛某公司、被告苏某、被告青岛某大学、被告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某2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号民初7号),因上诉人不服青岛市崂山区法院一审裁定,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9年5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辖终4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已就青岛某公司报案苏某私刻公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7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审原告朱先生的起诉。终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朱先生再次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124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朱先生的起诉。原告朱先生没有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朱先生不上诉服判,为何又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朱先生再次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又再次重复起诉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视生效裁定为儿戏,亵渎法律,干扰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因此,青岛市崂山区崂山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朱先生的起诉或者应当裁定驳回朱先生起诉。现一审裁定违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及崂山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并且相矛盾,违背法律的的尊严和权威性,请求青岛中院撤销现一审裁定,驳回朱先生起诉。二、现一审裁定仅以一份涉嫌犯罪的虚假合同的虚假约定,认定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裁定所依据的《单项目合作协议书》,因与苏某涉嫌的合同诈骗一案有关联性,是犯罪嫌疑人苏某假冒上诉人名义、私刻公章签订的,并且朱先生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是苏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的犯罪事实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审法院以虚假协议书据此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退一步讲,假设本案为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敬请贵院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综上所述,现一审裁定违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及崂山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并且相矛盾,违背法律的的尊严和权威性,请求青岛中院撤销现一审裁定,驳回朱先生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于202年10月16日作出的青北公(即)撤案字[2020]51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苏某合同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单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简介徐黎强主任律师,系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研究程序和诉讼法学。其专业涉及刑事、民事、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19********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