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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掉自住房屋,却要求女儿为其设立居住权 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73人看过

几年前,王大爷和妻子给女儿小王买了一套房子A,房屋所有权人是小王。几年后,妻子去世,王大爷重组了家庭,还将他居住的房子B卖掉,要求小王为在房子A上为他设立居住权。小王觉得父亲不是要居住权,是向要回房子,所以不同意设立居住权。于是王大爷将女儿告上法庭。

居住权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针对自然人设定的一项权利,需要双方同意。设定居住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设立居住权,其他人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强迫其设立居住权。因此,法院认定王大爷主张的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一般是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能够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出租。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什么要设立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其实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特殊人群的住房需要。

能否强迫房主设立居住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其他人不能强迫其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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