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在与好友喝酒后,电话请妻子前来开车,但考虑到妻子驾车技术不好,于是自行前往停车场准备将车开出,不料却在倒车时与后方驶来的车辆相撞。经鉴定,杜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并且杜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杜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酒驾的危害我们已经科普了很多,拒绝酒驾,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负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住宅小区内或者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范围,法律对于“道路”是如何界定的呢?但如果“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酒驾呢?
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其有驾驶行为,那么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了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也就是说,酒后在公共停车场上挪车就是酒驾!
“挪车”属于驾驶行为,酒后挪车的行为也将会被认定为“酒驾”。但是“醉酒”后挪车,驾驶人不一定会被起诉,醉酒后挪车是否入刑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
浙江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就曾经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口后接替驾驶进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是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醉酒在小区里挪车的危险性远低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因此,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实践中一些醉酒后挪车的行为只要没有酿成事故,具体分析案件,属于情节轻微情形的,一般也会适用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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