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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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餐饮店遭投不明物体!

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95人看过

在广州,一家餐厅里女子徐某正在就餐,趁店员不注意其身来到餐厅提供的免费自取食物前,将不明物体混入食物中,并进行搅拌,若无其事回到座位后离开。导致随后用餐的一名顾客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该顾客疑似食用含有洗涤剂的食品,经诊治后身体已恢复正常。目前徐某已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

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有网友猜测女子可能遇到什么事,这是在报复社会。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刑法》 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尚不知女子在汤锅中投放的液体是何种,但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后续食客食用了其投放不明物质后的食物,出现了身体不适和呕吐现象。因此,只要确定女子在食物中投放的液体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具有毒害性,其行为或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女子担责的前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无法追责。

目前尚不知道女子的精神状态,为何在无冤无仇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行为。所以不排除其精神异常的情况。如果其在做出这样的行为时,是出于完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完全知晓或者在行为当时是清析了解和知晓自己行为的,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店家负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女子要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因为男食客是在饭店内就餐导致的损害,而店家具有保障食客安全的法定义务。《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担责,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icon;其担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虽然是女子投放不明物质导致侵害,但店家没有保证食物安全,属于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女子承担主要责任。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外就餐时要多加留意周围情况,如发现可疑或异常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希望餐馆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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