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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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委托徐律师,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刑9个月

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1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201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忠秋,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郜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忠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明知上家“北”是实施网络犯罪的前提下,帮助“北”将“北”提供的网址封装成平安信贷APP,并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获得报酬总计126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000余元。

现查实,2021年4月29日,张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使用平安信贷APP时被骗人民币243500元,被告人雷某为其使用平安信贷APP提供封装服务。2021年7月6日,被告人雷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德莱电竞酒店502房间内被抓获。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年仅22岁,其愿意接受教训接受法律处罚。建议法庭考虑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明知上家“北”是实施网络犯罪的前提下,帮助“北”将“北”提供的网址封装成平安信贷APP,并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获得报酬总计126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000余元。

现查实,2021年4月29日,张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使用平安信贷APP时被骗人民币243500元,被告人雷某为其使用平安信贷APP提供封装服务。2021年7月6日,被告人雷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德莱电竞酒店502房间内被抓获。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材料,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及前科材料,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其他书证,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雷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并上缴国库。

三、案缴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徐忠秋律师(电话13803067430)系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高级律师,擅长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西青区
  • 执业单位: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19********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