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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不属医疗事故不等于医院不用赔偿

发布者:张敏|时间:2015年11月05日|179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摘要】

患者死亡后,其家人要求医院赔偿。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合肥某人民医院赔偿上诉人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案情】

2012年6月20日,王女士因头部受伤致头痛头晕到合肥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6日,王女士在住院过程中突发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病理学检验,结论认为王女士因为是广泛脑实质挫伤后合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组织结构和功能性损害,最后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障碍导致死亡。尔后,当地卫生局委托当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结论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的家人和医院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而将合肥某人民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诊疗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已经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三个结论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足以采信,虽然被告在医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亦未给王女士造成损害后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而上诉。

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女士受他人击伤头部后,在家休息7天才到医院就诊治疗,最终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不治身亡。王女士死亡后,医病理学检验确定王女士是因为广泛脑实质挫伤后合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组织结构和功能性损害,最后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障碍导致死亡的。也就是说,王女士的死亡是因为自身受伤后未及时治疗,贻误治疗时机,病情严重,控制无效后所致,造成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在于王女士自身,应由王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从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合肥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审查意见书来看,合肥某人民医院在治疗王女士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缺陷或过错,例如未能发现王女士已怀身孕,而且病历书写不够规范、个别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落实等等,这些过错虽然排除了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并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合肥某人民医院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合肥某人民医院在接收王女士入院后,其诊疗上存在一定过失,并且不能排除与损害后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摘要】

患者死亡后,其家人要求医院赔偿。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合肥某人民医院赔偿上诉人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案情】

2012年6月20日,王女士因头部受伤致头痛头晕到合肥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6日,王女士在住院过程中突发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病理学检验,结论认为王女士因为是广泛脑实质挫伤后合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组织结构和功能性损害,最后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障碍导致死亡。尔后,当地卫生局委托当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结论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的家人和医院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而将合肥某人民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诊疗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已经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三个结论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足以采信,虽然被告在医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亦未给王女士造成损害后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而上诉。

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女士受他人击伤头部后,在家休息7天才到医院就诊治疗,最终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不治身亡。王女士死亡后,医病理学检验确定王女士是因为广泛脑实质挫伤后合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组织结构和功能性损害,最后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障碍导致死亡的。也就是说,王女士的死亡是因为自身受伤后未及时治疗,贻误治疗时机,病情严重,控制无效后所致,造成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在于王女士自身,应由王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从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合肥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审查意见书来看,合肥某人民医院在治疗王女士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缺陷或过错,例如未能发现王女士已怀身孕,而且病历书写不够规范、个别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落实等等,这些过错虽然排除了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并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合肥某人民医院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合肥某人民医院在接收王女士入院后,其诊疗上存在一定过失,并且不能排除与损害后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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