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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儿童特教费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者:张敏|时间:2015年11月05日|112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近年来,对于因医疗行为致残的患者,尤其是脑瘫患儿,在解决民事赔偿时,经常提出要求特殊教育费赔偿。其理由是患者年纪小,智残以后不能像正常儿童一样学习生活,需要送到专门的学校进行特殊辅导教育,因此会造成教育费用的增加,为此要求赔偿。但此种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应否赔偿?

【案例】

原告母亲因先兆临产于2002年11月住被告合肥市某市级医院处治疗,医生为助产使用了催产素,胎头吸引术,后出现滞产转上级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原告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治疗。2010年2月,原告经首都儿科研究所诊断为:“癫痫、智力低下”。为此,原告以被告存在错误沴断,错误操作致原告脑部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后续监护费、复印费、特校教宵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医疗事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24466.29元。本案在诉讼中经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对产妇病情估计不足,使用催产素不当,使用胎吸助产处理不当,造成滞产,引起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惠;患儿出生时存在明确的重度窒息、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与患儿目前的智力低下、癫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新生儿抢救关鍵时期,原告亲属放弃治疗,丧失了对新生儿窒患的早期抢救机会,与患儿的智力低下和癲痫有一定关系;最后确定本案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賠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处理医疗事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34053 元。一审判决以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髙,很多赔偿项目没有法律规定,对于这部分赔偿,法院没有支持。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在这部分赔偿项目中,作者比较关心的是特校教育费的赔偿,虽然未被法院采纳,但仔细研究,在法律角度可能有它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賠偿的规定都注意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而赔偿也主要起到填补作用,尽量填补被害人的损失。在人身损害中, 这种损失的填补主要集中在被害人物质损失及身体活动功能的恢复上,如賠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恢复身体运动功能的继续治疗费。但很少有人考虑对于智力残疾被害人智力衰退的恢复治疗是否应该赔偿。作者认为只要是存在损害后果,不管是运动方面还是智力方面的治疗和恢复,因此产生的费用都应该得到赔偿,这样才符合全面赔偿的原则,才客观公正。但在目前情况下,尽管患者主张的特教费赔偿的解释接近合理,客观上也可能确实造成此项费用支出,但是因为法律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还没有关于教育费的赔偿项目,故此项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近年来,对于因医疗行为致残的患者,尤其是脑瘫患儿,在解决民事赔偿时,经常提出要求特殊教育费赔偿。其理由是患者年纪小,智残以后不能像正常儿童一样学习生活,需要送到专门的学校进行特殊辅导教育,因此会造成教育费用的增加,为此要求赔偿。但此种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应否赔偿?

【案例】

原告母亲因先兆临产于2002年11月住被告合肥市某市级医院处治疗,医生为助产使用了催产素,胎头吸引术,后出现滞产转上级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原告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治疗。2010年2月,原告经首都儿科研究所诊断为:“癫痫、智力低下”。为此,原告以被告存在错误沴断,错误操作致原告脑部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后续监护费、复印费、特校教宵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医疗事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24466.29元。本案在诉讼中经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对产妇病情估计不足,使用催产素不当,使用胎吸助产处理不当,造成滞产,引起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惠;患儿出生时存在明确的重度窒息、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与患儿目前的智力低下、癫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新生儿抢救关鍵时期,原告亲属放弃治疗,丧失了对新生儿窒患的早期抢救机会,与患儿的智力低下和癲痫有一定关系;最后确定本案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賠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处理医疗事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34053 元。一审判决以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髙,很多赔偿项目没有法律规定,对于这部分赔偿,法院没有支持。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在这部分赔偿项目中,作者比较关心的是特校教育费的赔偿,虽然未被法院采纳,但仔细研究,在法律角度可能有它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賠偿的规定都注意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而赔偿也主要起到填补作用,尽量填补被害人的损失。在人身损害中, 这种损失的填补主要集中在被害人物质损失及身体活动功能的恢复上,如賠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恢复身体运动功能的继续治疗费。但很少有人考虑对于智力残疾被害人智力衰退的恢复治疗是否应该赔偿。作者认为只要是存在损害后果,不管是运动方面还是智力方面的治疗和恢复,因此产生的费用都应该得到赔偿,这样才符合全面赔偿的原则,才客观公正。但在目前情况下,尽管患者主张的特教费赔偿的解释接近合理,客观上也可能确实造成此项费用支出,但是因为法律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还没有关于教育费的赔偿项目,故此项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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