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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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处罚

作者:张胜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91次举报
2019-11-29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具体行为有:

1、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有关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2、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及中国的企业、事业和组织及外国的组织、机构等,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触犯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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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曾有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现为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专职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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