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形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王先生驾驶摩托车载女儿小王与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碰撞,王先生女儿小王在事故中受伤,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王先生负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车上人员小王无责。经查,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为无证黑牌,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因未及时续保而脱保。此时,小王仅起诉张先生一人,张先生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脱保,为保护行人或非机动车等弱势一方,法律规定肇事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支付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若双方都是机动车的也参照适用。但是,本案这种情形比较特殊,双方都没有投保交强险,小王只会起诉张先生一人,而不会起诉其父亲,若仍这样处理,就会将王先生的责任也转嫁给张先生,导致次责方承担的比主责方还多,这就造成事故责任认定与责任分担在事实上的倒挂。因此,在这种双方均未投保的情况下,若要求张先生一方全部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之后再与其他共同侵权人分责赔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这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形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