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吴某50万万元借款纠纷一案,A公司拿着吴某给其出具的欠条向西安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该50万元借款。作为被告代理人,经过对该案件的全面了解,该50万元系A公司支付给吴某的工程进度款(吴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对一个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一审法院遂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的起诉。后该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院经过开庭,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
2012年,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吴某50万万元借款纠纷一案,A公司拿着吴某给其出具的欠条向西安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该50万元借款。作为被告代理人,经过对该案件的全面了解,该50万元系A公司支付给吴某的工程进度款(吴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对一个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一审法院遂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的起诉。后该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院经过开庭,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