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XX、4楼、5楼、6楼。负责人:冯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X,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民终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XX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杜X作为原车辆所有人在发生案涉保险事故之后,未与再审申请人协商,单方委托鉴定的车辆损失,在起诉之前将车辆出售,同时该第三方在评估过程中不通知再审申请人,仅根据被保险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自行作出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让利益相对双方一并参与是对评估程序公正性的基本要求,若评估过程中未通知再审申请人参与,其仅凭单方陈述或提供的证据评估,程序上存在瑕疵。不仅剥夺了再审申请人重新核定损失的权利,而且无法证实车辆损失是本次事故所致。另外,第三方的评估报告仅能证明车辆配件的更换材料价格及工时费,而不能直接证明该配件的损坏是否系在保险事故中发生及应当采取修理还是更换的方式,无法确定合理损失。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按照自行委托鉴定金额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杜X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客观,导致车辆无法正常理赔的责任不在被申请人。车辆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坏程度的差别很大,不能保证车辆正常维修和使用,且再审申请人没有积极配合下一步工作,致使理赔工作无法继续,后按照交警部门的工作意见,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的损失价格评估鉴定。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车辆的损失评估鉴定虽系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委托进行,但作为鉴定机构的葫芦岛XX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是否通知再审申请人参加,该次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案涉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在出卖案涉车辆之前是否对该车辆进行了实际维修,是否更换配件、更换何种配件及更换后的配件如何处理等事实,原审法院均未予查清,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相应判决。综上,中国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