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专业刑事律师:高级法院复核/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1.必须提审被告人。
2.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云南专业刑事律师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需要说明的问题。
4.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a.裁定不予核准;
b.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予以改判。 云南专业刑事律师
(5)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
a.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死刑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6)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
a.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且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5.高级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a.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b.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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