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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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存在着哪些问题? 云南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实务浏览:321次举报


云南刑事辩护律师--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监督对象是本院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部门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按照《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上述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时,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可以进行内部立案监 督。然而,这种监督机制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运行,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效果,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监督。因为在实践中,不少检察机关每年除了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 督外,对于本院内部的立案监督几乎是空白。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而不便监督。即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自侦部门是同一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轮岗交流比较频繁,开展监督,感情上尴尬。


二是认识上不到位。不少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搞内部立案监督是自己给自己找茬,没有必要。  云南刑事辩护律师


三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监督主体责任不明。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实施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 部门,但并没指明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造成上述部门不仅没有将内部立案监督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而且在应该对具体案件开展监督时还相互推诿,造成这种内部 立案监督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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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律师团队优势 黄云龙,律师资格证号153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