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龙律师
黄云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普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累犯江某某被从轻处罚

发布者:黄云龙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4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中,被告人江某某、罗某、刘某、李某、谢某(另案处理)、李H(已死亡) 等人相互邀约后从江西来到河口县。2011年6月23日晚,经张华某 (另案处理)授意,文永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江某某、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伤害。次日凌晨 2 时许,经预谋后被告人江某某、李某各驾驶一辆车载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到达河口县方圆酒店附近,江某某和李某在车上等候,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下车后持刀进入河口县方圆酒店大厅,对正在办理住宿登记的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伤害,致何某某头部、背部、肩部等多个部位受伤。何某某被砍伤后,江某某和李某驾驶车辆载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逃离现场至河口县坝洒农场附近红河边,并将作案刀具扔至红河内。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22年案发后,江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会见江某某,综合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辩护人决定为江某某作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一、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二、江某某在全程仅驾驶了汽车,未动手伤人,系从犯。三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谅解书虽然为2年2个月,但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四、江某某虽然是累犯,但是不影响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办案机关开远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绝大多数辩护意见,于20221220作出(2022)云25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江某某等人行为已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法律后果,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在辩护人努力下认定了从犯、自首、积极赔偿等多处从宽情节,最终才能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最终实现了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从轻处罚的案例。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律师团队优势 黄云龙,律师资格证号153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