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云龙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21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物权保护纠纷,黄云龙律师代理被告获得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王X1、吴X1、吴X2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王X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判令由王X2恢复被王X2毁灭在王X1、吴X1、吴X2土地中种植的同品同龄同株的果树和恢复被王X2毁坏的鸡舍;3.本案诉讼费由王X2承担。理由如下:
王X1与王X2系姐弟关系,吴X1、吴X2与王X2系舅侄女关系,双方均系镇沅县恩乐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李家小组村民。1994年,王X1与吴XX认识并结婚,婚后在四川省吴忠时间。1996年,王X1和丈夫吴XX及女儿吴X1回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恩乐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李家小组,与王X1的父母和王X2共同生活。1998年,王X1与王X2在父母主持下分家,父母跟王X2生活。分家时原、王X2双方对蚂蟥田的土地进行了分割,根据2007年镇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X1、吴X1、吴X2方分得蚂蟥田的土地一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小箐边,南至文旧大路,西至小路李启平界,北至杨XX地界;王X2方分得蚂蟥田的土地一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大路,南至王X1地界,西至杨XX地界,北至干沟。
【律师分析】
经过审理查明确认:首先,王X1、吴X1、吴X2向一审法院诉请:依法判令王X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X2尚在侵害其物权的相应证据。其次,王X1、吴X1、吴X2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的果树、鸡舍是其所有,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果树、鸡舍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X1、吴X1、吴X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X1、吴X1、吴X2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权属不明的土地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的法律规则向本案被告讲解。在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的果树、鸡舍是其所有,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果树、鸡舍的价值的情况下,本案有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据支持。最后,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解答】
一、何为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二、何为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与之相对的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