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云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先予执行成功,保障井文高速路(景X)顺利建设
【案情简介】
根据《云南省墨江至临沧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负责云南省墨临公路土建10标段(K138+500-K143+000段的土建施工任务)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景X彝族自治县速南XX,工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长期非法占用云南省墨临公路土建10标段工程用地建设养鸡场、建筑物等。2019年5月1日景X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发出《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涉案养鸡场和被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土地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属于违法用地;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非法建筑物。景X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日向被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被告限期拆除地上违法建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违法建筑,与被告多次对墨临高速十标段养鸡场征收补偿进行商谈。被告于2019年5月7日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拒绝将涉案土地的非法建筑物拆除,也不愿意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原告。经昆明XX公司测量,确定了被告非法占用土地的范围和界限。被告非法占用管理、使用的涉案工程面积共556.41平方米,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物被告至今拒绝拆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原告土地并加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告知拒不拆除,拒不返还原告涉案地块。该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期要求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给原告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保证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减小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害。
【律师分析】
黄律师接受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分析案情后,告知委托人先进行诉讼立案,一旦立案即申请先予执行。
经查明,因墨临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需要,位于景X彝族自治县被景X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于2019年3月14日将该路段移交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建设高速公路的使用,工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景XX公司经营养鸡场,在涉案路段上建盖一间办公用房、一间厨房及一间彩钢瓦棚堆放生活杂物等,经昆明XX公司实地测量,实际占用施工路段面积为556.41平方米。因被告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限期拆除及补偿方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自行拆除建筑物及附着物,导致原告无法对该路段正常施工。
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提交申请先予执行被告景XX公司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景X彝族自治县文井镇速南XX的障碍物并支付6000元提供永安XX公司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同年6月5日依法裁定被告景XX公司立即移除其在位于景X彝族自治县文井镇速南村老乌箐墨临高XX建设BK0+602路段上建盖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有物品,不得妨害公路建设施工。涉案路段于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强制拆除,原告当日进场进行施工。
另查明,被告经营的养鸡场所使用的土地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本案中,因修建高速公路,景X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将涉案土地征收并移交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在涉案路段上建盖房屋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正常施工,且高速公路是国家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带动经济发展而投资建设,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利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公路建设施工,妨害高速公路建设进度,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拆除被告在墨临公路BK0+602路段上建盖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涉案地点已在建施工,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修建大门,对其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答辩意见系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解决。
最终,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普洱市景X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即:
一、被告景XX公司立即移除其在位于景X彝族自治县文井镇速南村老乌箐墨临高XX建设BK0+602路段上建盖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有物品,不得妨害公路建设施工(已先予执行完毕);二、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6000元由被告景XX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普洱市景X县民法院(2019)云0823民初768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详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8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立案和先予执行的程序、方法及可能发生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委托人即各原告讲解。在被告没有拆除妨害建筑的情况下,保障井文高速路(景X)顺利建设。这样一方面避免了违章建筑行政认定的强制拆除的繁琐程序与冗长的时间,另一方面保障了民生工程高速路的顺利建设。
最后,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甚为满意,并获得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
【法律解答】
一、何为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