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云龙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9日 6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为澜沧县国税局
犯受贿、玩忽职守罪的蒋某某辩护
获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8日,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8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时任澜沧县国税局某分局长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上诉,请求改判。
辩护意见:
二审阶段: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积极主动地和上诉法院即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协调,多次会见蒋某某,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终88号刑事判定书,裁定撤销澜沧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澜沧县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阶段:本案发回重审后,黄律师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本律师决定依法为蒋某某作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
一、对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真心悔罪,故请求免予其刑事处罚。
二、蒋某某的工作失误问题和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定案依据尚未查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三、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并未造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四、造成本案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400799.5元是多因一果的行为,若将全部责任加于被告人蒋某某上,恐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被告人蒋某某存在多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主动上交涉案财物,当庭认罪并真心悔过。2.被告人蒋某某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轻微,其行为导致的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全部税款已经全部追回,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3. 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辩护效果: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于2018年1月25日将本案发回澜沧县法院重审[详见(2017)云08刑终88号刑事判定书]。
重审阶段:重审法院即澜沧县法院支持了黄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云08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蒋某某未提起上诉。[详见(2018)云08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蒋某某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蒋某某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若被判处刑罚,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章等,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案中,黄律师为蒋某某争取到监外执行中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对蒋某某而言,不用受刑事处罚,其公职保住了,工作也保住了。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