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云龙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9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成功为普洱某某驾校
撤销澜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7日,澜劳人仲案字[2018]08-1号澜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书裁决:一、裁定被某某驾校为杨某某补缴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某某驾校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杨建生承担,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的金额为准。二、普洱市某某驾校在收到本裁决书一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某某驾校的补缴养老保险的手续申请,普洱市某某驾校应积极配合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普洱市某某驾校收到上述裁决书后不服,向黄律师咨询如何办理。
若要得出上述仲裁裁决是否应当被撤销的结论,首先应该厘清原审仲裁程序是否存在违法。
律师分析:
黄律师及团队成员接受普洱市某某驾校委托之后,将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对普洱市某某驾校进行具体分析。听过黄律师的分析后,普洱市某某驾校同意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后经黄律师审查原审仲裁程序及材料,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中,“普洱市某某驾校”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二、本案原审仲裁程序错误:1.原审仲裁院未在案件受理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我单位,之后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缺失两页,属于仲裁程序严重错误。2.原审仲裁院未在开庭前五日向我单位书面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属于仲裁程序错误。3.原审仲裁程序超过最长案件受理期限、审理期限后才受理结束、审理完毕,属于仲裁程序严重错误。三、本案原审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 对于仲裁申请的受理时限、审理时限、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申请人不应为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四、原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法院裁定: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普洱市某某驾校向法庭提出黄律师的意见。经法庭审理认为:普洱市某某驾校与杨某某的劳动关系成立。杨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主动辞职,尔后向澜沧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依据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未注明申请具体日期。依据仲裁院加盖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其提交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仲裁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是否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提交仲裁申请,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杨某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且原审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为此申请人普洱市某某驾校的申请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澜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
即裁定书生效后,原审仲裁裁决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对普洱市某某驾校确定的义务被推翻。若杨某某继续维权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详见(2018)云08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
办案总结: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后,当事人普洱市某某驾校甚为满意。因在分析案情时,黄律师已将可能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委托人即原告普洱市某某驾校充分进行说明。本案结果为撤销仲裁裁决,推翻了仲裁院对普洱市某某驾校确定的义务,保障了普洱市某某驾校的合法权益,为其减少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