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之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包括以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
3、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该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进行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全体债权人,行使方式是以诉讼方式进行,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法律风险较保全措施运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但并不了解自身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这种法律风险一旦识别较容易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