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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4】

发布者:程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23人看过

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在这里要注意: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行使抗辩权风险及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一方的履行情况,另一方可行使抗辩权。但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下面笔者就抗辩权的种类、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稍作分析,以供参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要件为: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条文里说的互付债务,是指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而非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产生。

2.履行顺序没有先后;这里的没有“先后”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先后”。

3.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对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才能提起。

4.对方给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对方能够给付的前提下,才有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处理。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要件: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履行有先后顺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

4.先履行一方具有可履行能力。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

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

3.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才能行使;

可分为:

(1)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其他可能丧失债务的情形。

以上三种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但如操作不当或操作错误,很有可能会背上违约的罪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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