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城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王定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凌晨2、3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玲珑精品酒店1203房间内,被告人胡某趁韩某熟睡之际,窃得韩某放置在房间床头柜上的金大生牌黄金项链1根、劳力士牌手表1块。经价格认定,涉案劳力士手表价值50000元,黄金项链价值42083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韩某,韩某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项链、手表购买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王定高建议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王定高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宣告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