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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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免责条款,为何无效?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人看过

这样的免责条款,为何无效?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格式合同里有免责条款,白纸黑字,你无权让我赔偿!格式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

 

【案情】

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某手机店员工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却发现店内一片狼藉,存放手机全部被盗。店内报警系统在盗窃过程中并未发生作用,手机店要求某公司为此赔偿损失。某公司以《租赁服务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免责条款,无效!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为此,庆华手机店提起诉讼,请求夜盾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系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其未能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无效,夜盾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是被告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并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但夜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对原告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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