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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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陷阱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易中,“霸王条款”无处不在。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免除己方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四大陷阱

  格式合同条款简捷便利在现代经济交易中运用广泛,但一些不公平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日渐增多。合同违法行为不仅包含书面合同条款,一些声明、通知、店堂告示、凭单等也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问题。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四大陷阱。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些不公平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消费者有争议时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霸王条款”的查处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霸王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等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须软硬兼施加强整治,多方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管。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罗国安建议,工商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在开展“合同监管行动”等基础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通信、银行、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做好重点目标监管,形成警示效应,压缩“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

  目前相关部门在查处格式合同条款违规行为时,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条文不能很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查处难等问题。对此,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或推出格式合同条款领域专门性法规条文,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清除“霸王条款”的滋生土壤。

  建议工商、法律等多部门联动,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建立常态化评审机制,涉嫌侵权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论证公示,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

  法律界人士建议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一定要仔细研读,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谨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