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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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