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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人看过


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吴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06民初45777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1-11

法  官:  林平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被  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吴崇光

原告代理律师:朱洋洋 [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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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创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崇光,男,19648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吴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121日作出(2017)0106民初45777号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5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111日,原告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吴崇光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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