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吴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06民初457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1-11
法 官: 林平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被 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吴崇光
原告代理律师:朱洋洋 [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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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创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崇光,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吴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45777号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5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年1月11日,原告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崇恒轻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吴崇光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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