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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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实务探析(三)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九、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该如何应对?


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对诉讼发生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相对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裁判观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在京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随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但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对诉讼发生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先后于2011年2月22日及2011年7月26日、28日向京龙公司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金的函,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京龙公司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系以行为表示其仍接受《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束。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期间,既接受京龙公司逾期支付的价款,又同时将已经约定转让给京龙公司的案涉股权再次转让给关联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阻碍既有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京龙公司提起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2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京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2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29号


十、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可以推定发出通知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一问题涉及到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做了解释。


首先,依照文义解释,《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的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据此可知,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应当具备《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或者第94条规定的要件,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其次,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一旦解除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合同解除权加以严格限制,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无论是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满足了这些条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如果不以这两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为要求,则当事人动辄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希望摆脱合同约束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明知自己缺乏解除权,在投机心理驱使下更有动力发出解除通知,以求在异议期间经过后,解除原本无法解除的合同。这无异于纵容违约一方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一方通过合同解除的方法逃避责任,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契约必须遵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而且严重冲击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危害交易安全。


最后,根据德国法上的承租人异议权制度,在不定期住房使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明显违反合同义务等为由(形成权的发生事由)终止合同;承租人则可以此举会造成自己及家人的重大困境等为由(形成抗辩权的发生事由)提出异议,从而使终止表示失效。如果承租人逾期异议,其异议权将消灭。但终止表示并不因此自动有效,它仍须满足终止权存在的条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提出的逾期异议也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形成抗辩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解约行为也不因此自动有效,也应当必须满足《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中,还有一个关于“三个月异议期”的起算问题的解释,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该“三个月异议期”应当从《合同法解释(二)》施行时开始计算。具体思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十一、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自徐忠兴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刊登的“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12个裁判规则汇编及延伸阅读”。


十二、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哪一方享有解除权?


主要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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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