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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保证人双双免责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4次举报


诉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保证人双双免责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詹巍)  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被告段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李某因办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8000元,双方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05年9月27日至2006年9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837%,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被告段某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止。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如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调查,本次借款的履行期限为2006年9月25日,至今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信,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段某对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止,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段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段某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