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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老字号再起纠纷 同慶號侵权孰是孰非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6次举报


普洱茶老字号再起纠纷 同慶號侵权孰是孰非

     中国法院网讯 (杨阳)  8月2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易武同庆号公司)与上诉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茶叶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庆号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一”、“商标二”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其销售范围极广,获利极高,恶意亦十分明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在店面门头使用“同慶號·普洱茶”、在普洱茶商品上使用“商标三”、“商标四”、在店内悬挂“龙马图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一”、“商标二”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盛世同庆公司在15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盛世同庆公司、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合理支出133 000元;驳回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高丽莉、易武同庆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影响范围极广,获利数额巨大,高丽莉、易武同庆公司一审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额支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第二项、第三项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19842000元、合理支出158000元。

  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公司使用的标识来源于历史上的老字号“同慶號”,二公司享有“商标五”、“商标六”等商标的权利,且早在高丽莉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之前就已开始使用“龙马图形”,多年来已在相关商品上获得极高声誉,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并不存在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所称的侵权行为,其所要求的赔偿亦无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同慶號”系普洱茶知名老字号,曾为云南最大茶庄之一, 后因战争等原因长期停止使用。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同慶號”茶庄相关权利人,但均注册有“同庆”系列商标,双方争议由来已久,存在多件商标行政及民事侵权纠纷。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商标权属、侵权事实认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