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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获刑二月并罚一千元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5次举报


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获刑二月并罚一千元

 醉酒驾驶摩托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安徽省萧县一56岁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后,经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县教育路与龙山路交汇处,被萧县交通警察大队外环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经萧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法律规定,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据此可看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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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