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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致乘客伤 司机依责要赔偿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266人看过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致乘客伤 司机依责要赔偿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傲杰

  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湘司机李会(化名)无偿搭载李良(化名)等人到岳阳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良受伤。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判决李会赔偿受害人损失1.1万余元。

  经查明:2017年3月22日7时1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面包车沿X089线行驶至临湘市三湾敬老院地段,遇被告李会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载乘原告李良等人对向行驶,避让中两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李良、李会等人受伤。事发后,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会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李良系经人邀请搭上李会的车去岳阳,双方未就车费进行过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陈某予以赔偿;事故中李会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从庭审调查可知,李良是应他人邀请搭载李会的便车一同去岳阳,双方并未约定车费,李良也未支付任何费用,这说明李会是善意、无偿搭载李良。在该情形下,李会仍应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搭乘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案中,李良明知李会系右肢残疾,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风险性,却仍搭乘该车辆,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李会的民事责任,由此法院认定在李会应承担的30%的责任中再减轻其30%的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良经济损失约合4.7万余元,被告李会赔偿原告李良损失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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