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二
续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1)、约定财产的广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2)、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约优先性。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5)、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除适当补偿和过错外,一般是均等的。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全部内容,夫妻债务的 承担也可遵行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承担,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所以,过去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的做法已经被封堵,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在确实需要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时,还是应该请专业人士来帮你提前做好财产隔离规划,最大限度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