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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司法实践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

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和子女姓氏要变更,该怎么办?根据司法实践,如想变更,比较难,除非以下几种特定情况:

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单方改名字的行为,在派出都将不能获得支持,必须征得小孩原父亲或是母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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