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个条文,下面将最为重要的两点摘录出来解读,供大家实践参考用之。
夫妻共有债务如何认定,在过往的借贷及其它案件中,夫或妻一方签名后的借款,借贷方无一例外会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执行的时候也会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物业、存款予以冻结。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双方合议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法律上讲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对借债这件事儿都同意,内心对这件事的确认需要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老百姓常讲‘共债共签’,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形式表示。另外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另一方可能不知道,举债一方事后告诉另一方说我欠钱了,要买房举债了,对方也表示同意了,他(她)就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表示认可。最好是书面的方式,以免事后发生争执,如果是口头告知,双方认可也可以。”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未结婚的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项。通常包括购买家用食物、能源、衣着、正当的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的订购等。日常家事的范围因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所不同。
所以,今后,大家一定要关注自身婚姻家庭财产状况,对自己夫妻财产状况或家庭财产状况,一定有明确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有举债,一定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这样确保债务清偿时,你自己知道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作为命债权人一方,如果债务人处于已婚状态,一定要履行债务共签原则,否则,很难再获得得法院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