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一审判决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王宝强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财产方面择日再另行判决。甚为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马蓉向法院提起王宝强名誉权案,本次法院一并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但并未支持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定的依据没有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为由驳回了该请求。然而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婚内长期与他人通奸,经查实,一年内次数超过10次的可以依无过错方的要求判定过错方金额在10万以内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在南山法院和福田法院办理的几个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该主张。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显然较为保守。而对于较为棘手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以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为由未一并判决。
针对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在本次判决中,笔者较为关心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未一并作出判决,说明,马蓉的财产转移做的非常隐匿,法院查实起来较为艰难,根据笔者实践,转移、隐匿婚内财的行为,即使查证属实,追讨起来会非常繁琐,更为重要的时查证起来,非常的不容易,比如一方将婚内财产6000万,转走3000万,在国、内外以个人名义或是以第三方公司名购置房产,法院将很难认定。而该案历时近二年,财产分割本次没有一并判决,足见马蓉在这方面下足了功夫。这也给童话王子公主的爱情提了个醒,结婚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帮你提前规划,特别是专业律师和会计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下一篇
小产权房纠纷如何处理上一篇
杭州莫焕晶放火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