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
最近笔者办了个奇葩案件,当事人通过特定方式找到笔者,要求笔者为其兄长讨回公道!案情有点穿越,当事人称其兄长年在外地搞科研,与某女结婚3年未能生小孩,某女遂抱养一小孩,其兄长一开始反对,后来也就无所谓了。17年7月,某女突然怀孕,告知其兄长,其兄长早知其不能生育,其兄一气之下起诉离婚。离婚后发现,某女名下还有三套房产。遂要求重新分割,被拒,其兄长不支付抚养费被某女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说实话,笔者没有时间来办理此类案件,但碍于友人介绍,还是安排帮助理接洽了该案件。起诉对方后,经与其耐心沟通,某女不再要求男方支付小孩抚养费,同时愿意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男方,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实践中,双方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现时比较普遍,特别是对于有公司股权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往往事后查实比较困难,我国相关法律也仅仅是在这方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有,如果确实要分开,建议最好提前请专业人士作好规划,以免后面诉累权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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