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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履行过户手续被重罚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04人看过

不履行过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处置


    2014年5月20日,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区××号房屋。签订合同后,原告交付20000元定金及29000元中介费。2014年5月25日,原告支付25万元首付款,2014年7月20日原告支付35万元购房款,其中40万元元由被告用于解押。被告未依约进行解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0元,并支付中介佣金损失292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以及房屋市场差价损失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并调取X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一份,载明:被告名下位于××区××号的房屋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被X人民法院查封,2014年10月14日被X区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定金、解押款的义务,被告未解除其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且该房产又被X区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600000元。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佣金损失29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被告违约,并按约定原告支付数额的50%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原告支付数额的50%。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原告方损失及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数额的30%的违约金为18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房屋市场价损失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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